市开发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表时间:2006-4-4
市开发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开管联[2005]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切实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转发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
二、规范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三、凡未取得《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订金、诚意金)或预付款。
四、市开发办、市物价局将加大对商品房销售价格的监管力度,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或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购房者争购的,将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